10年后大修订 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新规强化“穿透识别”
2024-12-04 10:12      作者:陈晶晶     来源:中国经营网

本报记者 陈晶晶 北京报道

实施了10年的《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废止倒计时。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近期在《指引》基础上修订发布的《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扩大资产风险分类的覆盖范围;完善固定收益类资产分类标准;完善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完善组织实施管理,优化风险分类的“初分、复核、审批”三级工作机制等。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重点强调保险资产风险分类的穿透性要求,要求风险分类应穿透识别保险资产,分类不确定的,应从低确定分类等级。

多位受访人士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穿透审查是实现追踪投资产品最基本风险的重要方法。所有的投资行为,是由其所投资的底层资产的风险决定的,因此,通过穿透审查可以真实了解资产情况,有利于对产品作出有效的分类管理策略。

完善三大类资产风险分类标准

早在2014年,原中国保监会发布《指引》,试行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机制,在真实反映保险资产质量、增强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发挥了指导作用。但近年来,随着保险资金投资范围不断拓宽,投资结构更加复杂,现行规则在实践中暴露出监管约束力不足、资产分类范围和分类标准有待完善、第三方监督机制欠缺等问题,无法满足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监管需要,亟须修订完善。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发布实施《办法》是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引导保险机构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提升资产质量,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下一步将持续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记者注意到,本次《办法》对固定收益类资产风险、权益类资产风险、不动产类资产风险三大类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将固定收益类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档,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提出对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风险分类,应按照穿透原则,重点评估最终债务人风险状况,同时考虑产品结构特征、增信措施以及产品管理人情况等因素,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对于基础资产为多个标的、难以穿透评估的,可按照预计损失率情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

权益类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三档,分别为正常类、次级类、损失类,后两类合称不良资产。

对股权金融产品的风险分类,应按照穿透原则,重点评估股权所指向企业的质量和风险状况,同时考虑产品管理人情况、风险控制措施、投资权益保护机制、产品退出机制安排等因素,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对于基础资产为多个标的、难以穿透评估的,可按照预计损失率情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

同时,不动产类资产也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三档,分别为正常类、次级类、损失类,后两类合称不良资产。对不动产金融产品的风险分类,应按照穿透原则,重点评估最终投向的不动产项目质量和风险状况,同时考虑产品管理人情况、风险控制措施、投资权益保护机制、产品退出机制安排等因素,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对于基础资产为多个标的、难以穿透评估的,可按照预计损失率情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

“此前一些金融机构可能通过复杂的结构化产品或嵌套投资来掩盖真实的风险水平,导致监管层难以准确判断资产的质量和风险程度。通过强调穿透性要求,新规确保了每一项保险资产的真实风险都能够被识别和分类,从而提高了风险评估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减少了潜在的金融风险。”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余丰慧对本报记者分析表示。

余丰慧进一步认为,新规将固定收益类资产细分为五档,对权益类和不动产类资产进行三档分类的主要意图是建立一个更加精细的风险管理体系。这种分类方法不仅能够帮助保险公司更好地理解其资产组合中的风险分布,还能促使它们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管理和降低风险。对于监管机构而言,这一规定提供了更为清晰的监控框架,便于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

重点关注不良资产、频繁下调分类的资产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要求,对固定收益类资产计提信用风险损失准备的,应加强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完善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模型,及时充足计提信用风险损失准备。

据记者采访了解,已有多家保险公司投资的债券和信托等资产出现了信用风险事件。部分险企在偿付能力报告中解释时,也提及了一些投资项目的信用风险问题,或将对险企利润产生侵蚀,大部分公司已经计提了资产减值损失。

此次《办法》强调应加强对资产风险的监测、分析、预警以及分类结果的应用,重点关注不良资产、频繁下调分类的资产,以及公允价值长期低于账面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动态监测风险变动趋势,深入分析风险成因,充足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及处置措施。

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不良资产已经出现风险暴露且有足够依据判断将出现损失的资产,并根据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要求通过预期信用损失体现在财务报告里,最后影响险企财务表现。

《办法》还指出,保险公司应建立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内容包括分类流程、职责分工、分类标准、分类方法、内部审计、风险监测、统计报告等。资产风险分类方法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同时,应建立投资职能部门负责初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复核、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负责审批的工作机制,确保风险分类过程的独立性,以及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此外,保险公司进行资产风险分类,不得出于粉饰财务报表、提升绩效等考虑随意调整资产风险分类结果,不得瞒报、漏报、故意迟报不良资产,不得将资产风险分类结果用于不正当竞争、误导金融消费者等非法或不当目的。

市场分析人士均认为,新规将进一步落实险企的全面风险管理,提升资产质量和资产负债匹配的有效性,缓解市场对险企投资端利差损风险的担忧,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保监发〔2014〕82号)将同时废止。

上述业内人士表示,距《办法》施行还有7个月,保险公司应该趁此机会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和资产负债系统建设,解决标准不明、存量数据不齐全等问题,充分评估利益相关方风险、抵(质)押物质量等,重新了解底层资产的风险实质,保证资产风险分类结果的真实性、及时性。

(编辑:李晖 审核:何莎莎 校对:张国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