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建言|全国人大代表田轩:建议将欺诈发行罪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 最高刑提高至无期徒刑
2025-03-04 02:03      作者:郭婧婷     来源:中国经营网

本报记者 郭婧婷 北京报道

3月4日,2025年两会时间开启,在当前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如何保护民营经济、有效打击财务造假行为成为近期热议的话题。

《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在完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方面,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田轩提出多项建议,他认为,推进个人破产法立法工作和加大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打击力度,不仅能保护创业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能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在加大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打击力度方面,田轩建议,将欺诈发行罪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将最高刑提高至无期徒刑;将证券欺诈最高刑期提高至20年,并大幅提高罚金标准(可数倍于违法所得进行处罚),引入民事赔偿机制,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

同时,田轩注意到个人破产法的缺失导致商自然人(记者注:商自然人,是适用于商事主体的个人,包括个人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或设立人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压力大,缺乏破产保护机制,制约创新创业生态的健康发展。对此,田轩建议,应尽快启动个人破产法的立法程序,明确立法目标,以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商自然人为核心,为其提供债务豁免机制,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加大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打击力度

当前,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问题已成为制约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大隐患。尽管监管部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但此类案件仍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投资者信心和市场公平性。

在田轩看来,现行法律、法规对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的处罚力度明显不足,违法收益与处罚金额严重不对等,难以形成有效威慑。同时,证券监管部门在调查过程中缺乏强制执行手段,调查取证难度大、查处效率不高。此外,我国上市公司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存在执法标准不统一、信息共享不畅等问题,导致监管存在真空地带,使得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为此,他建议完善法律、法规,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同时,完善刑法中关于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的量刑条款,明确对主从犯的区分和量刑标准,对参与造假的中介机构及个人也应纳入量刑范围。

在监管体系方面,田轩建议明确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权,督促其履行“看门人”职责,强化其在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中的责任。建立常态化的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统一执法标准,避免监管真空。同时,赋予证监会更多执法手段,如强制调查权、证据调取权等,提升监管效率。

田轩还建议,明确控股股东、实控人、中层管理人员、中介机构及个人在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中的责任边界,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完善行政追责机制,对现行的会计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细化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对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加大罚款力度,吊销执业资格,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禁止执业等处罚。

推进个人破产法立法 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创业者

民营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我国创新创业蓬勃发展,但创业者在面临企业经营失败时,往往因缺乏个人破产保护机制而陷入困境。这种无限连带责任的现状,抑制了创业者的积极性,也与国家鼓励创新创业的政策导向背道而驰。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在个人破产制度建设方面展开探索与实践。自2018年起,最高人民法院便在广东、浙江、江苏等地开展试点工作,为那些诚实守信的商自然人开辟了债务整理的新路径,使他们有机会在法律框架内摆脱债务困境,重新出发。

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顺势而为,出台改革方案,明确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相关负债给予合理免责,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推进注入了强劲动力。

2020年,《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应运而生,顺利通过并付诸实施,不仅为深圳地区的经济主体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更为全国范围内的立法工作提供了参考范本。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完成了多项相关调研报告,为完善个人破产制度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推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设稳步前行。

田轩指出,推进个人破产法立法工作,对于保护创新创业和企业家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立法应明确适用主体范围,限定为与企业经营相关的商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同时,建立合理的免责制度,优化破产程序,设立简化版程序,降低申请门槛,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性。”田轩建议。

此外,田轩还建议加快完善配套制度建设,通过完善个人信用体系、优化财产登记制度、设立破产辅导与援助机制等措施,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

在推动金融机构支持个人破产改革方面,田轩建议修订《贷款通则》及相关规定,允许金融机构在个人破产案件中对个人贷款进行减免或豁免,建立免责机制。

(编辑:夏欣 审核:何莎莎 校对:翟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