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突破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2025-05-15 02:05      作者:樊红敏     来源:中国经营网

本报记者 樊红敏 北京报道

2024年年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金融监管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做好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在全国率先打通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路径。

今年4月中旬,北京金融监管局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正式启动全国首个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

政策相继破冰之后,业务实践方面也在迅速推进。4月16日,中信信托成功完成了“中信信托—东方园林破产重整专项服务信托”的股权信托财产登记,标志着全国首例股权信托财产登记正式落地。

此外,股权信托财产登记新政落地首月,外贸信托实现三单股权信托项目落地,项目分别覆盖家族传承、产业升级、破产重整三大场景。4月2日,国投泰康信托和外贸信托分别完成了首次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实现了“零突破”。

“北京市依托深厚的制度创新底蕴与政策资源储备,在不动产信托登记和股权信托领域率先实现历史性突破,为全国信托业转型升级树立了标杆典范。我们坚信,北京市将持续发挥政策创新策源地优势,在信托财产登记细则完善、税收优惠配套等领域深化探索。”中信信托方面近日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制度创新的“北京速度”与“北京质量”,必将催化更多跨区域、跨市场的优化制度的出现,为信托业服务实体经济、助力共同富裕的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政策落地切实解决了行业痛点

《中国经营报》:你怎么看上述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突破的深远意义?

中信信托: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虽确立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但缺乏配套登记机制,导致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难以区分,存在被第三方主张权利或卷入纠纷的风险;新规颁布后可以实现信托财产的法定公示,明确区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降低受托人持有股权或不动产的风险。

这一政策的出台,切实解决了行业痛点,为信托公司开展股权信托业务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和坚实的制度保障。通过不动产登记和股权登记制度的完善,强化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法律效力,使得信托公司可以更加有效地参与企业破产重整、并购重组等复杂项目,增强了信托的隔离作用,为企业提供更加多元化的金融服务。

《中国经营报》:上述制度突破具体为哪些信托业务开辟了新空间?

中信信托:过去因缺乏登记制度,信托资产权属易引发争议。此次政策明确登记流程,为信托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通过将不动产直接登记为信托财产,实现资产隔离和代际传承。避免因继承纠纷或婚姻变动导致的不动产分割风险,尤其适用于高净值家庭的房产、商业地产等资产。

股权登记制度完善,允许股权直接登记至信托计划名下,解决了之前在操作中只能登记在信托公司名下的问题,使得信托公司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有效区分,减少信托公司展业的风险,有利于信托公司深度参与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业务、特殊资产盘活养老扶养等特殊需要服务信托,以及慈善事业、财富管理等领域。

《中国经营报》:贵公司作为北京辖内信托公司,为承接上述政策利好,自身尚需做哪些工作筹备或能力构建?

中信信托:我们将结合股权信托与不动产信托的经验,构建“双轮驱动”的模式,持续提升业务能力。

具体来看,一是加强业务协同。我们将充分发挥股权信托和不动产信托的协同效应,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比如通过股权信托参与企业的股权管理,行使股东责任;通过不动产信托直接参与资产管理和运营,实现“财产独立 + 受托运营”的一体化服务;二是优化内部管理。我们将优化内部管理流程,保持前中后各部门之间的紧密协作,确保股权信托和不动产信托业务的顺利推进。同时还将建立专门的项目管理团队,负责项目的整体协调和监督;三是提升专业能力。我们将加强内部培训和人才培养,提升员工在股权信托和不动产信托领域的专业能力。

实操层面尚有多重问题待解

《中国经营报》:不动产信托业务、股权信托业务在业务实操层面还有哪些难点或障碍?

中信信托:一是税收政策有待完善。慈善信托已有的法定的原则性税收优惠尚未落地,其他有关信托财产转移的免税或递延纳税政策更是空白。尽管北京试点文件中提及“契税减免凭证”,但具体细则未出台,实践效果有待关注。北京试点政策虽允许不动产直接登记为信托财产,但未解决税务问题,已出现的各类不动产信托案例中,均需委托人、信托公司、当地政府和税务局不断沟通节税安排,税负成本可能会阻碍不动产信托业务发展的瓶颈,一事一议的税收征收效率也间接阻碍了不动产信托的普惠性和可及性。

二是信托文化有待进一步宣贯和普及。信托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其中,不动产信托、股权信托作为一种新兴的普惠型资产管理工具,市场认知度相对较低,很多潜在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其了解不足,不知道如何利用不动产、股权信托来实现资产管理、解决养老、子女教育、公益慈善等特殊需要和目标。这使得不动产、股权信托的市场需求受到一定限制,影响了其业务规模的扩大。试点中我们发现居民家庭需要较长时间学习了解信托工具,建议后续广泛开展金融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尤其是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和继承篇以及信托法的普法教育。

三是专业人才短缺问题。不动产、股权信托业务涉及法律、金融、税务等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需要具备综合素质的专业人才来运作和管理。然而,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专业人才相对短缺,部分信托公司的人才队伍建设还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求,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不动产、股权信托的发展。

四是提升资产管理服务能力。股权信托与不动产信托本质上是一种资产管理手段,上述信托设立后,信托产品成为资产持有人,信托公司如何管理股权和不动产,如何提供完整、高效的资产管理服务并实现信托目的,是需要大家后续一起努力尝试的。

《中国经营报》:你认为距离不动产信托、股权信托业务批量化落地还有多远?

中信信托:如果税收政策等问题能够明确和解决,监管、登记政策全国统一,相信不久的未来,信托公司将在不动产、股权信托的多个业务场景上持续发力展业,实现业务批量落地。

(编辑:夏欣 审核:何莎莎 校对:翟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