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记者 朱会珊 杜丽娟 北京报道
今年以来,市场对境外所得申报纳税的相关情况给予较多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从境内外取得的所得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税率为20%。也就是说,中国居民通过境外投资获得的股息、红利都需按规定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对此问题,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认为,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股票交易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当适用20%的税率按次征收,其中,个人在境内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境外直接进行股票交易所得没有免税规定,需要在取得所得的次年申报纳税。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朱青表示,对境外直接进行股票交易所得征税,是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主要经济体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通行做法。“股票交易频次高、价格波动大,按每笔交易计税且不允许抵扣亏损,税负较重且计算难度较大。”朱青说。
基于上述情况,目前税务部门允许个人境外股票交易所得在年度内盈亏互抵,这既充分体现量能负担原则,也解决了纳税人税款计算的复杂性问题,在操作上更加简便。
对于不同年度的境外股票交易盈亏问题,朱青介绍,有些国家对个人股票交易所得允许按年度盈亏互抵,部分国家也允许当年未抵扣完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但这些国家大多实行综合税制,股票交易所得需要与其他收入项目合并后统一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远超我国20%的比例税率。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股票交易等财产转让所得不与其他所得项目合并,单独适用20%的比例税率,目前税制下允许按年度计算盈亏是较为合理的处理方式。”朱青说。
8月1日,《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该中心相关负责人回复称,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按年申报纳税,没有明确股票交易的亏损结转问题。目前,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允许当年境外股票盈亏互抵,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充分考虑实际情况且较为合理的处理措施。“未来,需要结合税制改革,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编辑:杜丽娟 审核:张荣旺 校对:颜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