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刚兑禁止通道类、资金池业务 资产管理信托新规剑指“类信贷”模式
2025-11-02 02:11      作者:孙汝祥     来源:中国经营网

中经记者 孙汝祥 夏欣 北京报道

10月31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公布《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资产管理信托(以下简称“信托产品”)是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信托公司管理信托产品,不得保本保收益。同时,《办法》明确严禁信托公司开展通道类业务、资金池业务。

业内专家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办法》旨在终结信托业“类信贷”模式,促进信托业回归本源,为行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制度基础。《办法》正式施行后,将加速信托公司分化,推动具备主动管理能力的机构脱颖而出,而依赖通道业务的中小机构面临转型压力。

针对性强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夯实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

在业内专家看来,《办法》具有明确的现实针对性,主要针对信托业长期存在的一些问题。

《办法》第四条规定,信托公司管理信托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设置预期收益率,不得以信托产品名义开展为融资方服务的私募投行业务,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不得为其他机构或者自然人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便利。信托公司管理信托产品,应当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将管理职责让渡给其他机构或者自然人。

“这条主要是针对以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再次提出禁止性规定。以前信托计划为了销售,承诺保本保收益,设定预期收益,已与现在的风险自担原则相违背。”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红玉对记者表示。

刘红玉同时表示,以前集合信托作为通道专门为资金需求方提供融资,还有一些不独立核算、方便资金快进快出的资金池业务。“这些业务的底层资产可能本身风险就高,还容易引发连锁反应,一些信托计划爆雷就是这类业务。”刘红玉补充道,2018年的“资管新规”就已经提出资管产品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办法》重申禁止,意在促使信托回归本源,防控风险,规范发展业务。

“既往信托业常通过‘隐性刚兑’和资金池操作掩盖风险,导致风险积累。《办法》明确禁止承诺保本、设置预期收益率及开展资金池业务,旨在打破刚兑,实现风险与收益匹配。”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康欣对记者表示。

康欣还表示,信托业曾大量从事为银行、融资方服务的通道业务,规避资本监管。《办法》强调信托公司应当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将管理职责让渡,直接针对以往以“银信合作”为代表的通道模式。

在康欣看来,针对行业普遍存在的销售乱象、合格投资者门槛模糊,非标投资占比高、期限错配严重等问题,《办法》亦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

例如,《办法》明确,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与所投资信托产品相匹配的风险承受能力。其中自然人应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康欣表示,《办法》强调了非标资产期限匹配,并设集中度限制,针对的是信托爆雷事件中暴露的非标资产流动性风险问题。

“《办法》以问题为导向,旨在终结信托业‘类信贷’模式,推动其向真正‘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资产管理本源转型。”康欣总结道。

影响面广

在专家看来,《办法》除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外,在投资者保护、信托公司投资运作规范等方面,亦颇多亮点。

康欣表示,《办法》首次将信托公司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明确定义为“资产管理信托”,并强化了风险隔离与受托人责任。

《办法》规定,信托产品财产,不构成信托公司对投资者的负债,信托产品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被撤销、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信托公司未履职尽责致使信托产品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投资者保护措施亦有升级。包括引入“销售规范性确认书”、强制录音录像,要求净值化管理和定期外部审计提升透明度,规范信托公司收费等。

在投资运作规范精细化方面,康欣表示,《办法》禁止多层嵌套,严格限制资产管理产品之间复杂的多层嵌套行为,防止通过层层包装隐匿风险、规避监管,推动行业走向简单、透明。此外,《办法》通过结构化产品分级比例限制,防止过度杠杆,明确份额归属和提高投资门槛,防止风险过度放大,确保产品结构清晰、风险可控,尤其要保障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优先级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办法》规定:“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存量业务,信托公司应当制定整改计划,锁定规模并有序压降。”

康欣认为,《办法》给予存量业务整改空间,避免“一刀切”引发市场震荡,体现了监管的稳健性。但与此同时,过渡期安排可以更加明确,因为“有序压降”表述模糊,可能导致执行标准不一。

此外,康欣认为,关联交易监管需更细化,《办法》要求关联交易“取得投资者同意”,但未明确具体程序,实践中可能因投资者分散而操作困难。“建议参考《公司法》类别股东大会制度,明确受益人大会的决议标准。”康欣还表示,非标资产缺乏活跃市场,净值计量易主观化,可能引发争议,但《办法》并未提供具体的估值指引。

对于《办法》的意义与影响,专家一致认为,新规将重塑行业生态与市场信心。

“信托公司的存量业务将压缩整改,新业务按照新规开展。短时间内,信托公司业务面临转型阵痛,特别是原有非标投资业务无以为继。”刘红玉说,“长期来看,信托公司调整原有业务思维及模式,化被动为主动,规范信托产品投资管理,更利于信托公司长期健康发展。”

康欣表示,对行业而言,《办法》将加速信托公司分化,推动具备主动管理能力的机构脱颖而出,而依赖通道业务的中小机构面临转型压力。对投资者而言,通过严格适当性管理和信息披露,降低信息不对称,可以增强风险自担意识,长期有利于培育理性投资文化。而监管效能的提升,亦可推动对非标投资的监管,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编辑:夏欣 审核:何莎莎 校对:颜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