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记者 孙汝祥 夏欣 北京报道
神雾节能(*ST节能,000820.SZ)1月7日晚间披露《关于涉及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神雾节能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合计758.54万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信所”)对上述神雾节能支付投资者损失合计591.28万元的8%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前,证监部门认定,神雾节能2016年、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大信所,对重大工程项目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对应付职工薪酬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值得一提的是,这并非大信所第一次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1年,大信所被二审判决承担“五洋债”案连带赔偿责任,最终履行1亿元。
2025年,大信所被证监部门行政处罚5次,是被罚次数最多的会计所之一,累计罚没金额达4269万元。
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神雾节能1月7日晚间公告,公司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送达的多份《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院对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判决神雾节能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合计758.54万元,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2.43万元;大信所对上述神雾节能支付投资者损失合计591.28万元的8%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会计所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通过司法裁判强化其资本市场 ‘看门人’职责的重要体现,能直接警示证券审计行业恪守审计准则,切实履行财务核查义务,倒逼其摒弃侥幸心理,以专业审慎态度防范财务造假,维护投资者对市场信息的信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智斌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
王智斌认为,法院考量了大信所在审计中的过失程度、审计行为对投资者损失的影响范围,以及神雾节能作为主要责任方的核心过错,最终确定赔付范围和比例,既体现了对会计所失职行为的惩戒,也遵循了过罚相当的司法原则。

上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与神雾节能2016年、2017年年报有关。
2022年5月,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神雾节能在金川一期、二期及广西景昇隆三个项目成本、收入及利润等事项上存在虚假记载,导致公司2016年、2017年年报等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年6月,江西证监局决定对大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查,大信所在执行神雾节能2016年、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项目中,存在对重大工程项目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问题,未发现公司2016年少计金川一期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相关成本1.16亿元,未发现公司2017年广西景昇隆项目多计收入1.47亿元,多计施工成本1.02亿元,多计工程施工—合同毛利0.45亿元。
此外,大信所对应付职工薪酬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合理关注神雾节能2017年职工薪酬增长的异常情况,未发现公司2017年末跨期计提工资费用2175.7万元。
2025年受到5次行政处罚
实际上,神雾节能案并非大信所首次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1年9月,五洋债案二审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五洋建设实际控制人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所承担487名自然人投资者合计7.4亿元债务本息的连带赔偿责任,锦天城律所和大公国际资信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在5%和10%范围内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赔偿责任。
2022年3月,该案案款全部执行到位。其中,陈志樟履行15万元,德邦证券履行5.75亿元,大信所履行1亿元,大公国际履行644万元,锦天城律所履行3594万元。
此前,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大信所在审计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五洋建设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公开资料显示,大信所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拥有近30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2024年,大信所业务收入15.75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3.78亿元、证券业务收入4.05亿元。2024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221家(含H股),收费总额2.82亿元。
2022—2024年,大信所因执业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包括昌农信贷等三项审计业务,投资者诉讼金额共计426.31万元,均已履行完毕。同期,大信所受到行政处罚5次、行政监管措施14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9次。
另据记者梳理,2025年内,大信所被证监部门采取行政处罚5次,与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已更名为“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并列第一;罚没金额4269万元,位列第三,仅次于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的7889万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的4964万元。

(编辑:夏欣 审核:何莎莎 校对:陈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