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清除“害群之马”!*ST长药连续3年财务造假被强制退市
2026-03-14 09:03      作者:孙汝祥     来源:中国经营网

中经记者 孙汝祥 夏欣 北京报道

2026年3月12日,*ST长药公告,深交所已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公司股票自3月20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

此前,因连续3年财务造假,*ST长药被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ST长药也成为因严重财务造假而被强制退市的最新案例。

2026年以来,因严重财务造假被强制退市的广道数字、东方通,已分别于1月5日、1月22日被摘牌;连续3年财务造假的*ST立方,则于2月14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

证监会主席吴清3月6日在全国人大记者会上表示,2025年16家上市公司因严重造假而退市,数量远超往年。2026年将进一步严肃市场纪律,多措并举提升惩防效能。严格落实造假公司强制退市要求,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ST长药连续3年财务造假被强制退市

3月12日,*ST长药公告,当日收到深交所《关于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自3月20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为15个交易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4月10日。公司股票于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摘牌并终止上市。

深交所指出,根据证监会1月2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ST长药2021—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2023年,*ST长药两家孙公司制作虚假的入库单、出库单等,在没有发生真实销售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收入,导致*ST长药2021—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15亿元、2.84亿元、2.34亿元,占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9.12%、17.57%、19.51%;虚增利润总额0.56亿元、0.63亿元、0.44亿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5.62%、88.23%、6.42%。

同时,由于2022年对长江伟创中药城交易中心工程项目未合理确认损失,导致*ST长药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455.24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6.34%。

综上,*ST长药2021—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为此,*ST长药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实际上,证监会在2025年12月26日通报严肃查处*ST长药严重财务造假案时就表示,*ST长药涉嫌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深交所将依法启动退市程序。

如今,深交所正式向*ST长药亮出了退市“红牌”,将其从A股“罚下场”。

在此之前,连续6年半财务造假的广道数字于2026年1月5日被摘牌,连续4年财务造假的东方通于2026年1月22日被摘牌。

此外,连续3年财务造假的*ST立方已于2月14日收到深交所的《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

在3月6日举行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经济主题记者会上,吴清表示,财务造假是侵蚀资本市场根基的“毒瘤”。在各方大力支持下,2025年证监会加快构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16家上市公司因严重造假而退市,数量远超往年。

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对于2026年惩治财务造假工作安排,吴清指出,证监会将进一步严肃市场纪律,多措并举提升惩防效能。

一方面,夯实治理强预防。推动出台上市公司监管条例,抓紧落地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切实加强保荐代表人监管,加快建设财务造假线索发现中心和第三方配合造假监测预警机制。

另一方面,严惩造假强震慑。进一步加大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查处力度,对第三方配合造假强化一体打击,严格落实造假公司强制退市要求,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坚决破除财务造假“生态圈”。

为坚决清除“害群之马”,中央财经大学资本市场监管与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郑登津建议,细化并收紧财务造假退市标准,缩短认定周期,堵住突击保壳、规避退市的漏洞,做到应退尽退。同时,简化退市流程,提高执行效率,减少不必要环节,避免恶意拖延,加快劣质公司出清速度。

为尽早挖出“害群之马”,郑登津表示:“可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提升监管精准度,实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赵敬国认为,应强化科技监管与智慧监管,包括:建设财务造假线索发现中心,运用大数据、AI监测预警,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平台;建立第三方配合造假监测预警机制,对“专业户”建黑名单,监测异常交易模式;推行电子化函证系统,实现三方直连。

“同时,应从建立‘吹哨人’就业权利保护制度,对内部知情人举报设置更高奖励系数,允许匿名举报人补充实名信息获取奖励等方面,完善‘吹哨人’制度,发动内部监督力量。”赵敬国表示。

为了维护财务造假退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郑登津表示,应畅通索赔渠道,健全先行赔付和集体诉讼制度,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

赵敬国直言,部分退市公司投资者维权存在成本高、周期长、获赔难等问题。

“应建立强制回购制度,因欺诈发行、重大财务造假退市的,要强制控股股东、实控人回购股票,并赋予证监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权。”赵敬国同时建议,设立退市赔偿专项基金,将证监会罚款留存建立中小投资者补偿基金,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强制预留赔付资金。

(编辑:夏欣 审核:何莎莎 校对:燕郁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