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权益新规出台:养老保险可续缴至最低年限
2026-05-26 07:05      作者:索寒雪     来源:中国经营网

中经记者 索寒雪 北京报道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部门联合出台《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出台,填补了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短板,旨在明确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养老保险可延续缴费至最低年限

埃森哲分析师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机构调研显示,消费力较高的群体中,70%居住在二线及以上城市,其中50%仍在工作。这些人在年满60岁后仍认为自己并非“老年人”,倾向于“退休而不退场”。

如何保护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尤其是银发人群的权益,备受社会关注。

根据《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适用该规定。符合条件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也纳入适用范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负责人介绍,按照《暂行规定》,在劳动报酬方面,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休息休假方面,明确要求遵守法定工作时间和节假日规定,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确需安排的应当遵守劳动法有关规定;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并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在工伤保障方面,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此外,对于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养老保险缴费未达最低年限的劳动者,《暂行规定》明确:需延长缴费的超龄劳动者,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为其缴纳,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最低年限的,可缴费至满最低年限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超龄劳动者可投诉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和《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超龄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至三项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沈建峰认为,《暂行规定》坚持问题导向,以明确列举的方式赋予超龄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打破了既有的劳动关系与劳动保护“捆绑”思维定式以及劳动领域权益保护“全有或全无”的格局,扩大了劳动法律的适用范围,拓宽了我国劳动者保护思路。

他表示,一方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不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均纳入《暂行规定》保护范畴;依法提前退休的劳动者也被纳入保障对象。另一方面,弹性延退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超龄劳动者不适用《暂行规定》。这就确保了需要保护的超龄劳动者得到保护,已有保护的劳动者不重复保护。

(编辑:郝成 审核:朱紫云 校对:翟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