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之暗面仲裁案的启示
2024-12-13 05:12      作者:李玉洋     来源:中国经营网

本报记者 李玉洋 上海报道

国内大模型独角兽月之暗面深陷舆论风暴中,已月余时间。

11月11日,“Kimi仲裁案”被曝出,月之暗面创始人杨植麟等人被包括金沙江创投在内的5家前投资方在香港发起仲裁,理由是在尚未拿到这5位投资方的同意豁免书之前,杨植麟等人就启动融资并创立月之暗面;12月5日,金沙江创投主管合伙人朱啸虎在朋友圈连连向月之暗面开炮,质疑月之暗面拆分协议的有效性,并将矛头指向原金沙江管理合伙人张予彤,隐瞒了从月之暗面获得14%股份的事实,违背了受托责任。

12月6日晚间,杨植麟也在其朋友圈对近期风波进行了回应,表示离开前公司(循环智能)重新创业获得了每一位董事的签字同意和所有必要手续,且张予彤在加入月之暗面第一天就拿到900万股并不属实。该股份是按照多年兑现(vesting)的方式,并且兑现的条件是持续性为公司提供多年的服务及产出业绩。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在“Kimi仲裁案”大半个月后朱啸虎再次对月之暗面发难,这是多年来国内创投领域少见的公开的激烈冲突,甚至直接把焦点聚焦到具体个人上。

“这次相当于把之前一些水下的、大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事情,赤裸裸地摆在所有人的面前。”经纬中国前投资经理庄明浩表示,从投资人的视角看,张予彤的操作存在严重瑕疵。

此次的月之暗面仲裁案并非个例,它背后反映出创投圈两种常见却暗藏法律风险的现象,一是投资人从做投资到转型下场亲身参与创业,二是创业者的二次创业。

对于后者,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李旻表示:“在创业过程中,创业者务必与投资人、合作伙伴等明确各自的法律义务和合同条款。特别注意融资协议中的限制条款,如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启动新融资或创立新公司等。”

给创业者的启示

有关资料显示,月之暗面成立于2023年4月,主打产品为Kimi智能助手。乘着大模型热潮,月之暗面受到资本市场青睐。

根据企查查信息,月之暗面已经历4轮融资。今年2月,月之暗面获得了由红杉中国、小红书、阿里巴巴等投资的超10亿美元A+轮融资,估值达到约25亿美元。8月,该公司又获得超3亿美元的B轮融资,投资方为腾讯投资、高榕创投、阿里巴巴和三七互娱创投基金,投后估值33亿美元,成为国内大模型“六小龙”中估值最高的企业。

而循环智能成立于2016年,由杨植麟、张宇韬和陈麒聪三位联合创始人共同建立,是一家面向企业营销客服的AI软件提供商。2019年,张予彤推动金沙江创投投资了循环智能,并接受金沙江创投委派担任循环智能董事。同时,循环智能还陆续引入了博裕资本、华山资本、真格基金、靖亚资本等投资方。

根据杨植麟的个人回应,他在2023年2月与循环智能的CEO陈麒聪达成一致,月之暗面单独成立公司,循环无偿获得月之暗面一定比例的股份,沟通过程有书面记录。此后,循环智能董事会决议通过了月之暗面成立新公司的安排,且每一位董事(包括循环团队董事和外部投资机构委派的董事)均签字同意。

不过,在朱啸虎看来,月之暗面是循环智能内部孵化两年的项目;他还认为董事决议的签字是分拆后才完成的,没有走完股东协议签字的流程,所以流程上有问题,且因为张予彤存在利益冲突,之前的董事会决议也是无效的。

此外,朱啸虎还指出了一个关键问题,张予彤作为时任金沙江创投派去循环智能的董事,隐瞒了她在月之暗面有股权利益带来的与基金的利益冲突。所以,张予彤在当时签字同意杨植麟等人离开循环智能、创办月之暗面的协议上,代表的未必是金沙江创投的利益。这出现了利益冲突,不仅违反了金沙江创投对有限合伙人的受托责任,也违反了她作为循环智能董事对公司股东的受托责任。

此次朱啸虎开炮月之暗面事件,双方各有说辞,引来一片吃瓜群众。那么,对于初创团队或企业来说有什么启示和借鉴性意义?

“无论对于投资人,还是创业者,最好把所有的事情都摆到台面上。”庄明浩表示,比如创始人在原来公司的股份以什么方式转让或保留多少,这是创始人在公司内部的沟通,内部达成一致后,再和原公司投资人交流、商量。

对此,他这样建议:“该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会决议;该股东会决议,通过股东会决议。大家把所有的事情落在纸面上,因为不交代清楚,后面就会有很多麻烦的事情。”

此外,李旻也在法律层面给予创业者一些建议。“在创业过程中,保持与投资人的透明沟通,及时分享公司的进展、计划和决策。”他表示,如果计划进行新的融资或创立新公司,连续创业者务必提前与投资人进行沟通,并获得其书面同意。

“在创业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利益冲突的情况,如员工或合作伙伴同时在新旧公司中拥有股份。在这种情况下,务必谨慎处理,确保所有相关方都了解并同意利益冲突的安排,并避免损害公司或投资人的利益。”李旻特别提醒,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务必保留所有与投资人、合作伙伴等的沟通记录、合同和文件,这些证据在发生法律纠纷时可以作为重要依据,帮助创业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吴清 审核:李正豪 校对:颜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