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记者 封莉 北京报道
3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其中两起案例由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有关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食药安全等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2.67万余件。
值得关注的是,在“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诉林某某等三人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消费者权益组织探索发布权益申报公告,引导消费者限期申报权益,实现了公益保护与私益救济的有效衔接。
据了解,2019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间,林某某等三人联系王某某等人(另案已处理),以远低于市场销售价格,大量购入由境内灌装、贴标生产的假冒进口红酒、进口孕期维生素、护肝片、驱虫药等商品,并通过网络发布信息招揽顾客,对外销售。经鉴定,上述红酒、孕期维生素、护肝片等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驱虫药系假药。据统计,林某某等三人共完成销售交易1758笔,涉及假冒进口商品共计158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230.88万元,销售假药共计10.45万元,涉案产品流向全国共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83个地级市,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莞第三市区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林某某等人的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遂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于2022年11月14日发布公告。公告期间,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东省消委会”)向检察机关回复决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商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东莞第三市区检察院及时向广东省消委会移送刑事案件证据并协助调查财产状况,进一步明确侵权行为人的赔付能力及赔偿方式。同时,围绕该案民事责任主体、责任承担方式、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等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广东省消委会于2024年8月21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林某某等三人支付假冒商品价款三倍、假药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797.14万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东莞第三市区检察院同时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
2025年2月6日,东莞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广东省消委会全部诉讼请求,同时采纳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一审宣判后,各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广东省消委会于2025年5月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目前已执行到位约282万元,其余查封房产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2025年3月24日,广东省消委会发布消费者权益申报公告,告知消费者限期提交消费凭证等证据材料供审核确认,执行到位的赔偿金按程序退还。
另一起“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秀山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公益诉讼案”显示,2022年2月至2023年12月期间,何某通过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农业公司”)和重庆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为秀山县某小学食堂供应白条鲜货畜禽。何某在农贸市场购买冻货鸡、鸭,并私自运输至卫生条件不达标的作坊内将案涉冻肉进行解冻、储存,同时通过PS技术变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某农业公司、某商贸公司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最终导致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畜禽产品供应给该小学,销售金额共计540142.2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4年6月,重庆市消委会经相关部门移送本案线索后,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商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以下简称“重庆四分院”)支持起诉。重庆四分院协助重庆市消委会调取多份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并围绕学生及教职员工是否属于消费者、涉案冷冻食材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及赔偿基数的认定、各违法责任主体承担责任方式等问题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重庆市消委会经充分论证后认为,何某使用冷链运输、卫生条件等均不达标的运输工具运输冷冻食品,以及在卫生不达标的场所和环境下解冻、贮存等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某农业公司、某商贸公司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最终导致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供应给学校食堂,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4年8月,重庆市消委会依法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某农业公司、某商贸公司、何某连带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620426.6元。
2025年4月2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重庆市消委会提出的诉讼请求,并明确赔偿金付至重庆市消委会指定账户,专项用于该小学师生身心健康公益性支出。某农业公司、某商贸公司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作出二审判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至目前,已执行到位赔偿金540142.2元,其余赔偿金仍在继续执行。
(编辑:张漫游 审核:朱紫云 校对:颜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