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忐忑”到“踏实” 文旅企业的增值税法初体验
2026-09-14 07:09      作者:杜丽娟     来源:中国经营网

中经记者 杜丽娟 北京报道

“没想到一张团餐专票差点让我们多缴几万元的税。”9月10日,北京市某旅行社财务负责人李敏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今年一季度,她所在旅行社在组织旅行团时,向餐厅采购团餐并支付含税价款10.6万元后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前,由于这笔进项税额无法抵扣,李敏直接计入成本。自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及系列配套政策施行以来,餐饮服务进项抵扣政策发生变化。《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对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作出明确规定: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对于政策中“直接用于消费”的边界问题,李敏有些疑惑,随后她拨通了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今年以来,关于旅游服务相关涉税问题的咨询增多。对于这些问题,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曲君宇表示,关键在“直接用于消费”这一限定条件。旅行社采购团餐,是将其整合至旅游产品中对外销售,不是自己吃,也不是请客,属于旅行服务组成部分,不属于直接用于消费。因此,这类购进业务取得合规专票,可正常申报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文旅企业内部员工就餐、商务接待、职工食堂食材采购等,仍属于直接消费或集体福利范畴,即便取得专票也不能抵扣。李敏所在旅行社同期为员工食堂采购食材支付5.65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票,对应税额为0.65万元,按照政策规定,这笔税额不能抵扣。

和李敏一样,贵州某景区财务负责人王强也经历了一次“从忐忑到踏实”的过程。今年8月,景区举办免费开放日、公益演出和文化体验活动,若按正常门票价格计算,收入约50万元。

过去,这些无偿提供服务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法》施行后,将“视同销售”表述优化为“视同应税交易”并调整具体范围,景区无偿提供服务不再属于视同应税交易范围,因此不需再缴纳增值税,且对应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王强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仅此一项,景区每年可节省数万元支出。

曲君宇解释,政策放宽不等于可以滥用,这类活动必须是真实、合理的商业行为,不能以“无偿”为名隐瞒实际经济利益,企业应规范留存活动方案、官方公告、现场影像等佐证材料。

除了免费开放活动,景区内的索道、摆渡车、观光电瓶车、游船等收入,也是税目归属容易出错的事项。

王强告诉记者,过去财务人员对这部分收入按什么税目申报并不清楚,有时按交通运输服务,有时按旅游服务,心里一直不踏实。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9号),游览场所内运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项目取得的收入,统一按照文化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计税标准方面,一般纳税人适用6%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同时可享受阶段性优惠,在2027年12月31日前减按1%征收。了解情况后,王强组织财务人员对相关收入逐项核对,统一按文化服务申报。

据悉,《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九)项规定的门票免税范围,仅限于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第一道门票收入”,也就是观众进入首道大门收取的门票收入,不包括在场馆内部举办特别展览、专场演出、临时活动等收取的门票收入。

曲君宇建议,随着《增值税法》的实施,文旅企业应及时更新政策认知,特别是视同应税交易范围调整等基础性变化;规范财务核算,对团餐采购、门票免税等特殊业务实行分账核算、留存备查资料;准确区分不同业务场景税务处理规则,对索道、摆渡车等税目归属易错事项重点核对,避免因理解偏差导致申报错误。

(编辑:朱会珊 审核:朱紫云 校对:燕郁霞)